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0-11-24 10:23 / 人气: / 发布:admin
东莞市“3+1”产业集群试点培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撑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和家具三大优势传统产业集群发展,及支撑App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
资金支撑范围
资金使用包括项目资助及项目管理费。项目资助, 包括优势传统产业集群项目、App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及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一)支撑产业集群发展项目
对推动集群发展有明确规划,且集群在规模、行业企业总体数量、规上企业数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公共服务平台、配套资金规模(建议市镇资金配套比例1:0.5)等指标方面符合要求, 经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同意作为优势传统产业集群培育重点支撑镇街(园区),给予资金奖励。每个镇街(园区)单个集群最高资助2000万元。资金分两阶段拨付:
第一阶段,对指标符合要求,经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同意作为优势传统产业集群培育重点支撑镇街(园区),先行给予 100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二阶段,对通过集群增长评价的镇街(园区),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续资金支撑。资金由镇街(园区)完成首阶段1000 万元资金支出后,另行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
(二)传统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增长奖励项目
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和家具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按其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给予不超过1%的奖励;当年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三)传统产业自动化改造项目
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和家具行业的企业,当年购置生产设备实施技术改造且设备投入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四)传统产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项目
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和家具行业的“专精特新”企业,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申报自动化改造项目,设备投入总额100万元(含)以上,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五)软企营收增量奖励项目
对于App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新增年度营业收入达1500 万元且单年营收增幅达20%(营收达5亿元的企业,单年营收增幅应达15%)的,按不超过新增营业收入部分(新成立企业为当年营业收入)的3%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六)工业互联数字化升级项目
支撑我市企业积极应用工业互联网、5G等新技术、新产品, 优化业务环节,创新业务模式,实现降本增效。对企业开展工业互联数字化升级项目,按不超过投入总额的25%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七)工业App奖励项目
鼓励东莞工业企业加大对工业App、尤其是智能产品中嵌入式系统App的研发投入,实施内涵式增长。对经认定纳入市重点培育智能产品库,且企业App业务收入占比达30%的企业,按其智能产品中的App业务收入的20%进行奖补,连续奖补两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 月31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1.传统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增长奖励项目工作指引
2. 传统产业自动化改造项目工作指引
3. 传统产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项目工作指引
4. 软企营收增量奖励项目工作指引
5. 工业互联数字化升级项目工作指引
6. 工业App奖励项目工作指引
附件 1:
传统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增长奖励项目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我市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和家具三大传统产业集群的骨干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资质。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守法经营,近两年无违规违法记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企业规模等指标符合申报要求。企业的规模及增长比例等要求,根据当年预算及企业发展情况而定。
(三)守法经营。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办法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对传统产业龙头骨干企业,按其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给予增长奖补。
(一)对食品饮料产业中的食品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行业分类大类代码14,下同)和酒、饮料和精 制茶制造业(15),纺织服装产业中的纺织业(17)、纺织服装服饰制造业(18),家具行业中的家具制造业(21)的龙头骨干企业,按其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给予不超过1%的奖励。
(二)对食品饮料产业中的农副产品加工业(13)的龙头骨干企业,按其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给予不超过0.2%的奖励。
(三)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 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附件2:
传统产业自动化改造项目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我市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行业企业利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目标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自动化改造的项目,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注册登记成立满一年并已投产,企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项目在申报年度当年的 1 月 1 日后实施。
(四)项目设备投入 200 万元(含)以上,项目设备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购置设备、仪器及配套App的费用(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
(五)所申报的项目已完工。
(六)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办法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 20%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500 万元。
附件3:
传统产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项目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和家具行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认定奖励项目
新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
(二)“专精特新”企业技改项目
获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且在认定有效期内实施与生产环节相关的自动化改造项目。其设备及技术投资在 100 万元(含)以上,且相关投入未获得过同类技改项目资助。
(三)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办法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认定奖励项目
对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 万元的奖励。
(二)“专精特新”企业技改项目
经验收认定,按不高于项目设备投入总额的 20%给予资助, 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500 万元。
附件 4:
软企营收增量奖励项目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我市App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拥有自主App著作权,App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 30%及以上,而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 60%及以上。App业务收入核算参照市工信局制定的《东莞市App业务收入核算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实行。企业已纳入工信部门App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一年度同比前一年度营收新增达 1500 万元及以上, 且同比增幅达 20%及以上;
(二)上一年度营收总额达 5 亿元及以上,且营收同比增幅达 15%及以上。
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办法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按不超过新增营业收入部分(新成立企业为当年营业收入) 的3%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附件5:
工业互联数字化升级项目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一)申报单位须为东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办法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二、申报条件
申报工业互联数字化升级项目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项目采用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优化各业务环节,实现生产、经营和管理成本大幅降低、经营效率提升明显。
(三)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投入总额不少于5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只能申报1个方向。
(四)纳入资助范围的投入包括信息化设备投入、信息化App和系统投入,其中信息化投入占比不得少于项目投入总额的30%。
(五)项目投入核算起始时间、完工时间、项目投入总额下限等细化条件可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予以明确。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以事后奖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核算后投入总额的 25%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500 万元。
附件6:
工业App奖励项目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我市App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拥有自主App著作权,App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 30%及以上,而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 60%及以上。App业务收入核算参照市工信局制定的《东莞市App业务收入核算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实行。企业已纳入工信部门App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
二、申报条件
申报工业App奖励项目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项目申报上一年度的App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 30%及以上。
(三)企业对经认定的市重点培育智能产品有对应的自主App著作权或常识产权,且App业务收入可独立核算。智能产品的App及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比例原则上应达 30% 及以上,具体以每年的申报通知(或指南)意见为准。
(四)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办法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按照认定产品项目申报上一年度的App业务收入的20%进行奖励,连续奖补两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500 万元。
(二)单个企业每年度可资助智能产品不超过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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